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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政府医疗卫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
甬卫发〔2008〕49号
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、局机关各处室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、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,是提高科学执政、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,是建设行为规范、运转协调、公开透明、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。认真贯彻施行《条例》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是一项政治性、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,施行《条例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、任务重、要求高。为此,局机关各处室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,进一步增强规范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,采取扎实有效措施,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好做实。为了做好政府医疗卫生信息公开有关工作,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指导思想
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深入学习领会省、市党代会精神,根据法治宁波建设的要求,以《条例》施行为契机,全面清理政府信息医疗卫生部分,在此基础上编制政府医疗卫生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,按时在市政府网站、市卫生局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公布。
二、基本目标
1.编制政府医疗卫生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。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,重点对2003年以来的政府医疗卫生信息,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,在清理基础上,依法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公布。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指南详见附件1。
2.建立健全政府医疗卫生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。包括政府医疗卫生信息主动公开机制、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、政府医疗卫生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、保密审查机制、内部考核、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。
3.全面建设政府医疗卫生信息公开平台。切实加强市卫生局网站和直属单位网站建设,使网站成为政府医疗卫生信息公开的主渠道。
三、具体要求
1.市卫生局成立施行《条例》工作领导小组,由王仁元副局长任组长,局机关各处室长及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任成员。市卫生局信息公开工作具体由局办公室牵头。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确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,承担具体工作。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,指定相应的职能科室以及相应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。
2.施行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要求及职能分解,详见市卫生局法定公开信息目录(附件2)和补充公开信息目录(附件3)。
3.施行信息公开工作的时间要求,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的相关信息,要求在2008年5月1日前录入完毕。2008年5月1日以后的信息,即时录入。
4.施行信息公开的程序要求,遵循谁形成谁发布的原则,即每一项信息都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发布。职能处室负责人确定需要发布的信息,报请分管领导同意之后,由联络员直接在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卫生局页面(http://zfxx.ningbo.gov.cn/gk/),按相关格式(详见附件4)完成填报,局办公室统一审核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参照执行。
该项工作时间紧、任务重,请局机关各处室、各直属单位务必高度重视,安排充分的工作时间,切实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,研究制订工作方案,全面启动,尽快实施。
附件:
1.宁波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指南
2.宁波市卫生局法定公开信息目录
3.宁波市卫生局补充公开信息目录
4.格式范例。
宁波市卫生局
二○○八年三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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